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面积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绿地性质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