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植:
(一)城市建设、绿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的;
(二)通过修剪无法消除对人身安全、居住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修剪无法消除对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树木,申请人应当经树木所有权人同意,制定移植方案,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移植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移植树木,并履行三年管护责任。严格限制反季节移植树木。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死亡的,申请人每移植死亡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补栽胸径不少于五厘米同树种的树木十株以上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移植城市大树死亡的,每移植死亡一株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补栽胸径不少于十厘米的树木二十株以上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