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