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一)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
(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
(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城市特色;
(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
(八)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宜居环境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策。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街区更新,梳理辖区资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进行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参与制度,指导规划实施,发挥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作为独立第三方人员,对城市更新项目研提意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
Chapter 2城市更新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包括提出更新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划定重点更新区域、完善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编制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建成区特点,结合更新需求以及群众诉求,科学确定规划范围、深度和实施方式,小规模、渐进式、灵活多样地推进城市更新。
规划实施中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
Chapter 3城市更新主体
(一)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更新;
(三)更新后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更新后依实施方案享有收益权;
(五)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国家和本市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要求;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履行业主义务,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上述规则确定实施主体,但是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
区人民政府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职能。
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实施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
本市鼓励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项目实施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安全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物业权利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一)配合对现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改造、修缮;
(二)给予必要的通行区域、施工作业场所;
(三)提供实施更新改造必要的用水、排水等便利;
(四)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必要的便利。
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Chapter 4城市更新实施
Section 1实施要求
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以获得经营房屋的权利。推进直管公房经营预期收益等应收账款质押,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
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商务文化服务等行业。
区属直管公房完成退租、腾退后,可以由实施主体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代持机构根据出资、添附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共同享有权益。
改建项目应当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各方认可的利益平衡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加强指导。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中包含售后公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进行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售后公房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改造。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园区分级分类认定标准,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产业引入的条件。区人民政府组织与物业权利人以及实施主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对于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或者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老旧低效楼宇,物业权利人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没有能力更新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建筑物、退回土地。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可以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加强首都安全保障,提高城市韧性,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叠加能力,确保首都持续安全稳定。
公共空间类更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授权的企业担任实施主体。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等方式运营公共空间。有关专业部门、公共服务企业予以专项支持。
推动街区更新,整合街区各类空间资源,统筹推进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更新改造,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生活空间改善提升、生产空间提质增效,加强街区生态修复。
推动轨道交通场站以及周边存量建筑一体化更新,推进场站用地综合利用,实现轨道交通与城市更新有机融合,带动周边存量资源提质增效,促进场站与周边商业、办公、居住等功能融合,补充公共服务设施。
推动重大项目以及周边地区更新,在重大项目建设时,应当梳理周边地区功能以及配套设施短板,提出更新改造范围和内容,推动周边地区老旧楼宇与传统商圈、老旧厂房与低效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促进公共空间与公共设施品质提升。
Section 2实施程序
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实施主体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产权办理等内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的指导。
对实施方案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和导则相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相关要求;
(三)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等工作情况;
(四)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
(五)建筑规模、主体结构、使用用途调整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六)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
(七)更新改造空间利用以及运营、产权办理、消防专业技术评价情况。
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
对于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不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实施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经营许可手续。
Chapter 5城市更新保障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主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本市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以内,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时,经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已经实现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允许用地主体提前申请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五年期限的起始日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分期缴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以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五年。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将符合要求的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
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Chapter 6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经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