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