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对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