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2年11月24日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
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是指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范围内与中小学生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总和。
(一)负责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应急处置机制;
(三)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民政、体育、烟草专卖、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Chapter 2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措施
中小学校保安除负责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外,还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巡查工作,发现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校园以及校园周边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报警平台。
小学校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小学生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中小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一)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二)中小学校校园边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三)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禁止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计时出租给未成年学生,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发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区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一)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五)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六)其他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的。
(一)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拥堵;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道路上设置利于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等;
(三)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路段应当设置路灯;受条件限制的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路段无法设置路灯的,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反光或者发光交通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摊贩违法占道经营时,发现查处案件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应当一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备案)事项、许可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原登记(备案)机关、许可审批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消防等监管部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二)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并与学生监护人以及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范本,供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并且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Chapter 3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Chapter 4附则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