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的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限期改造。

新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以上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B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限期改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质保护目标的需要配套建设尾水深度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