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镇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旧城改造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地区,鼓励排污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地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其水源所在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