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