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人名称、岗位设置、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月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四)季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年度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