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人名称、岗位设置、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三)月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四)季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年度物业服务工作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