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换届小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换届小组应当及时提供。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换届小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移交有关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辖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