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共享;进一步推进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