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二)使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