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