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与全市排水蓄水管网相连接,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调蓄箱涵等方式调蓄雨水;利用建筑物、公园、广场、道路、沟渠坑塘等,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和完善配套管网,减小城镇内涝压力,改善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