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三米以内,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排水设施的关键位置设置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