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线信息,并与设施维护维修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在重要设施外侧五米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顶进、实施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制定的设施保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