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投放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