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等标准相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告书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五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