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改变生产建设项目地点的;
(二)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路、铁路以及供电、供气、供油、供排水等线型项目,线路横向变更二百米以上并且变更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面积或者工程量变更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