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2年6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2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保护对象为经过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备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文物本体,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以及其他与长城直接关联的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加强长城保护舆论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长城保护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在公共场所开展长城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长城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团体或者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专业技能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长城保护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箱,受理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行为的投诉、举报。
Chapter 2保护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要长城的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长城记录档案应当至少每年续补一次,对长城的巡查、维护、养护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情况进行记录。
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长城保护职责,对长城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做好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对长城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取土、取砖(石);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探矿采矿、采石采砂;
(四)开沟、挖渠,修建坟墓;
(五)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六)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七)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
(八)种植影响长城风貌的苗木和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植被;
(九)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十)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十一)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十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Chapter 3研究利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