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供热期内,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费。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