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7,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2年9月9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公共停车场和面向公众服务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数据资源、人防、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与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
(二)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对已有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停车场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诱导等。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
Chapter 3停车场使用与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等监督管理。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车位数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定价依据、收费主体、监督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三)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四)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车位;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