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