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犬管理需要,通过建立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犬、弃养犬和有关管理部门没收的犬只。

鼓励依法设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积极参与犬只收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