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犬只收留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收留的犬只登记造册;

(二)采取免疫和必要的治疗措施;

(三)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知七日内认领,不能确定养犬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招领公告且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四)不得利用收留的犬只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对逾期不认领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收留场所可以允许领养,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领养人放弃饲养领养的犬只,应当送回犬只收留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