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2年11月2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制定完善乡村清洁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乡村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先进技术运用,推广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协同实施本条例。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等制度;
(二)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厕所、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建设,科学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点,配备收集、清运、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整治乡村面源污染、残垣断壁,规范乡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的管理,组织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
畜禽散养户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清扫、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洁。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粪污和清洗废水等污水预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者接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尚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业经营者、集中供餐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
(三)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
(四)随意丢弃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
(五)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六)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八)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