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规排放粪便、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