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8月16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汝瓷文化,是指与汝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汝瓷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金用于汝瓷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汝瓷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收藏、修复,汝瓷烧制技艺的传承,汝瓷产业的发展,对汝瓷文化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汝瓷文化资源的信息和线索。
下列汝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窑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汝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文物藏品;
(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汝瓷烧制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汝瓷文化资源。
(一)能够反映汝瓷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
(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汝瓷烧制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汝瓷文化资源。
(一)汝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汝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汝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汝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不可移动的汝瓷文化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但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窑址、作坊等,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被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窑址、作坊仍在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开办汝瓷类博物馆、陈列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收藏的汝瓷文物藏品、艺术品、工艺品、文献等,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汝瓷行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艺美术大师、陶艺大师等。
(一)提供必要传习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汝瓷烧制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其他措施。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建设汝瓷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学科,鼓励和支持汝瓷技艺代表人到院校传授技艺。
鼓励和支持从事汝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或者与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学基地等形式培养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数字和互联网技术,引导汝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作,培育汝瓷数字化产业新形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设立汝瓷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加强汝瓷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汝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汝瓷地理标志的市场认知度,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汝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保护,规范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汝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汝瓷原材料资源种类和储量进行勘察登记造册,制定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汝瓷原材料资源开采利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汝瓷原材料资源开采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鼓励和支持汝瓷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个人等通过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开展汝瓷文化传播、交流和合作,提升汝瓷文化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