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的窑址、作坊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但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窑址、作坊等,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被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窑址、作坊仍在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