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应当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车辆驾驶员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