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发展规划。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一)申请书;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Chapter 3经营许可
经营液化气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一)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接卸、储存、充装、计量设备和安全设施,储罐容积不低于二百立方米。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用房和瓶库房,瓶库房面积不小于二十平方米,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内部及周边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化要求。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气经营者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一)建立用户管理档案;
(二)向用户提供液化气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报修电话,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
(三)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五)使用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标识的气瓶。
Chapter 4安全和监督
(一)必须储存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瓶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二)设置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并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检测、维护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制定严格的人、车、物出入管理制度;
(四)储存设备、计量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三年自主选择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充装液化气应当获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充装液化气应当在液化气储配站内的固定设施上进行,禁止从罐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
(三)充装前在液化气储配站内的固定排残设施上排除残液,禁止私自处理残液和在钢瓶之间翻倒液化气;
(四)充装的液化气质量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残液不得超过总充装量的百分之五;
(五)在充装后的液化气钢瓶上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标签;
(六)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充装液化气。
(一)进入液化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液化气经营者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
(二)发现液化气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三)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液化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给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不撤销行政许可的。
Chapter 6附则
(一)液化气储配站,是兼有液化气储存站和充装站(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是指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
(三)改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是指改变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内部结构;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是指扩大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储存能力或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