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气经营者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