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液化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接卸、储存、充装、计量设备和安全设施,储罐容积不低于二百立方米。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用房和瓶库房,瓶库房面积不小于二十平方米,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内部及周边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