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三)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五)使用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

(七)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八)擅自泄露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九)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