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等;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指导监控安防、停车位以及其他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依法处理车辆事故,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等;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相关设施的规划审查、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妨害城市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