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材料备案;

(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五)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