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下列资料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系统、电梯、管道井、应急通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业主名册;
(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的,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