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下列资料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系统、电梯、管道井、应急通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业主名册;

(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的,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