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下列资料建立档案进行保存:(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监控系统、电梯、管道井、应急通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业主名册;(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的,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