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买受人,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保修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三)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等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

(四)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