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并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完成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和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