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9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
(一)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且负责监管。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
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的烟花爆竹。
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由市应急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配送专用车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取得应急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配送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
(二)批发企业应当向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
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向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六)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七)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应当为无药样品;
(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
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