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