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2年6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其他在用电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装或者设置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系统。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等;
(五)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七)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八)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按照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本条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责任的主体。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
(一)经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二)技术资料不齐全且无法提供的;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或者运行故障率高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
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可以继续使用。
住宅小区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经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修理、维护保养和保险等支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在轿厢内吸烟、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二)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培训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限;
(四)接到故障通知、事故报告或者电梯乘用人求助后,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并实施救援;
(五)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或者违规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六)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次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
(七)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
(八)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电梯改做公共使用,安装时未经检验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在本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开展业务前按照要求将单位、人员、设备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同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
(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
(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
(四)高层以上建筑物安装的电梯;
(五)移装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