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依法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
(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
(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
(四)高层以上建筑物安装的电梯;
(五)移装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