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诉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劝阻、教育和批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扰乱接诉即办工作秩序的;
(三)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五)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接诉即办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