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8,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科普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科技部门。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内容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推动在校师生的科普工作,将科学素质教育和科普工作实绩纳入对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制定实施促进健康科普工作的政策,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科普资源的规划及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文化旅游相关科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农业科普工作,推动农村人口科学素质提高,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应急、民政、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体育、气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参与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普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维护科普场所公共秩序,爱护科普设施和展品。
鼓励和推动开展科普国际合作,促进国内外科技传播工作的交流,加大具有国际水平的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科普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Chapter 2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上海科技馆是本市重要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应当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发挥科普示范功能。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并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创新项目、杰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科学热点等内容。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使用人通过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科普宣传内容。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以及商务、住宅楼宇内的广告设施在适当时段展示科普内容。
鼓励其他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科普宣传。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鼓励科普内容创作主体通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市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综合性互联网平台、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共建共享科普资源,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科技总辅导员和必要的科技教师团队,开设科普课程,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每年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等场所,鼓励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竞赛、科普夏(冬)令营等科学实践和科技研学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为学生发明创造提供条件。
鼓励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学技术社团建立合作机制,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本市发挥“科技教育特色示范学校”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发展,服务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内容,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启迪幼儿科学意识。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优化科普教育,建设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校学生成立科普社团,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各类学术机构、研究团体、行业组织等应当根据行业、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前沿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推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社区书院等方式,推动科普示范创建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智能技术运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向公众提供有效的应急科普,依法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和伪科学谣言。
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审查,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顾问制度,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科学顾问。
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者没有明确定论的科学类结论、概念、观点和观念的,创作主体应当声明所创作内容的最新研究状态。
在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科普活动中,相关参与方可以依法标注单位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Chapter 3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市科技部门应当建设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提升科普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科普资源数字化转型。
鼓励科普场馆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发智慧服务平台,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科普场馆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品牌价值。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场馆。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类、行业类科普场馆、设施。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工作者加强具有科普特色的产品创意设计。
文化旅游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会同科技部门组织编制文化旅游与科普融合发展的工作计划,体现行业特色和区域功能特征,加强科普旅游产品创新,实现旅游与科普融合发展。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科普资源,开发体验式科普创新项目,开辟优质科普旅游线路。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地或者设施。
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相关科普产品和内容,创办科普场馆或者线上科普平台,向公众展示科技成果,传播科技知识。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特色资源组织开展科技节活动。
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建立优秀科普作品项目库,加大对原创优秀科普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支持对国内外优秀科普作品的引进、翻译与推广。
Chapter 4科普队伍建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根据实际,确定科普工作相关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建立科普队伍。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普培训体系,为科普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建立科普人才库,推进科普理论人才和智库建设,加强对科普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部门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科普类专业、开设科普类课程。
科技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科普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开展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相关人员取得的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应当作为参考。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将科普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日常业务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相关人员开展单位安排或者认可的科普活动所取得的业绩可以视为其职务业绩。
Chapter 5保障措施
本市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对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科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