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及专门场所,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危险犬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